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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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