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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台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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