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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電臺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者,其所播放節目之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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