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