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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
但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播報節目名稱。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主持人以播報進廣告、工商服務,或以特定固定音樂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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