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廣播節目不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冠名贊助: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四、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