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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廣播事業,應於得標者申請核發廣播執照之日前三十日至主管機關廢止使用頻率前一日,持續預告停播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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