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
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
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事宜時,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