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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或廣播執照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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