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