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