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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一、逾受理申請期間。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
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
四、申請人不具備第五條所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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