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一、逾受理申請期間。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四、申請人不具備第五條所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