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