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
三、運動賽事節目: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內容之節目。
四、藝文活動節目:指以各種涵蓋藝術、文化意涵活動為內容之節目。
五、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六、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七、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