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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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