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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並依下列方式組成: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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