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並依下列方式組成: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