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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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