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