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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二條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所有無線電視頻道第一次播出。
不同無線電視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五十比率及百分之四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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