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指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以下簡稱防疫訊息)之下列事業: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