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於組織法所規定掌理事項範圍內,得提供下列目的之補助:一、建構創新、前瞻通訊傳播環境之政策法規研究發展。二、促進通訊傳播產業發展之技術、營運模式或創新服務。三、其他與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相關之研究發展或應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