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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提出之評鑑報告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不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系統經營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命其限期補正,或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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