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實驗區計畫書之規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實驗期間及實施時程。二、訂戶宣導規劃及訂戶意見紀錄彙整與統計之方式。三、業務與技術發展計畫,如頭端數位化及網路升級方式、數位化服務之轉換方式等。四、數位機上盒之提供方式。五、處理客服與工程爭議之相關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系統經營者提出之實驗區計畫書,應考量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實驗區實施經驗及保障訂戶既有收視權益,並得徵詢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