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或經指定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之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書(以下簡稱實驗區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許可。前項系統經營者應依其實驗區計畫書實施;其計畫書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系統經營者未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實施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實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