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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不得從事輔導廠商或改變終端設備技術特性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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