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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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