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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終端設備應由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或系統經營者申請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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