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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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