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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
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前項設備經擴充其傳輸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傳輸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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