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僅係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之最低建設義務,系統經營者仍應依其營運計畫所載之系統設置時程,履行其建設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