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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係指系統經營者應以自己名義建置頭端設備,其設備至少應包括節目訊號源之接收、調變及傳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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