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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繳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時,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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