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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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