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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收視、聽服務契約終止後,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線路拆除。
逾期不為拆除時,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自行拆除,並得向系統經營者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拆除及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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