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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
但依電信法規須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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