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