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之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變更其鋪設。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