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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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