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管理會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受本基金撥付款項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款項是否專款專用。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四、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五、對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或要求改善,是否確實辦理。六、其他依本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