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