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申請案件涉最低實收資本額變動,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二、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