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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變更後之營運計畫,除考量前三條事項外,另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
二、原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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