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對於國家安全維護之影響。二、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之影響。三、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之影響。四、對於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之影響。五、強化地方普及發展及偏鄉地區普及服務之可能性。六、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近用服務之可能性。七、其他通訊傳播基本法所保障之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