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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消費者權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服務資訊揭露之影響。
二、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三、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四、增進訂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五、提供迅速且有效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六、既有訂戶權益之影響及實施訂戶權益保障計畫之合理性。
七、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保護措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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