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系統經營者申請與其他系統經營者合併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一、申請案件涉新設公司,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三、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五、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