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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定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劃分基礎,並依該基礎劃分成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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