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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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