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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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