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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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