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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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