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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應審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查意見,為是否許可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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